星期四, 12 03月 2026 07:00

北京海淀“1+N”养老政策体系

    聚焦80岁以上高龄老人居家养老需求,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街镇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养老助餐体系建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智慧养老、环京养老圈发展等方面推进“1+N”养老政策体系在海淀落地开花。

  “1+N”养老政策体系指“1个实施意见”,即北京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N个专项方案”,即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及功能优化、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养老助餐服务供给、综合为老服务平台运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划等专项方案。据统计,海淀区常住老年人口为63.5万人,其中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1.6万人,占老年人口的18.3%。伴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趋势加快,加快发展普惠性居家养老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刚性需求,已经成为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着力开展的重要民生任务。

精准问需 把温暖送到老人床边
  聚焦独居、失能老人服务需求,建设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由专业机构上门提供助洁、助餐、助医、居家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20余项服务,根据每个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规划“个性化”“场景化”服务包,将专业养老服务送到老年人家庭、床边。同时,根据老年人身体情况不同,给予每月300-900元服务补贴。  
  重点保障“小改造”承载“大幸福”
  聚焦居家高龄老人的生活环境,实施家庭适老化评估改造和消防“四件套”(灭火毯、防烟面罩、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阻燃床单被罩)安装,保障居家适老环境和安全。对海淀户籍90周岁以上高龄和重度失能老人家庭进行适老化评估改造,配备扶手、浴凳、防滑垫、坐便椅、褥疮垫、翻身辅助器材、电动爬楼机、联网烟感报警系统等,缓解老人因生理机能退化导致的生活不适。  
  快速响应 打造“医”“养”融合照护团队
  安装“一键式”智能服务终端4.8万余户,可链接签约家庭医生,提供健康咨询、慢性病干预和失能上门医疗服务;可直通999急救中心,为抢救赢得时间。开展上门医疗、失能失智评估、健康服务、老年认知障碍筛查、认知训练、居家照护辅导,让居家老年人更有“医”靠,为健康护航。
  凝聚合力 构建多方联动“养老生态”
  推动建设老年互助社,搭建互助养老服务体系。开展“社区老年互助社”试点,培育一批扎根社区的“老伙伴服务队”,打造“养老互助+时间银行”服务品牌,搭建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特困老人巡视探访机制,实行“一人一档”,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养老驿站作用,通过上门入户、电话视频等方式,定期探访关爱,协助对接资源,确保“每周有探访、困难有解决、服务有保障”。同时开展探访、巡视等为老服务。
  立足多元需求,积极构建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多种形态相互衔接补充的养老服务工作格局,通过建设家庭照护床位、家庭适老化评估改造、社区老年互助社、推广“一键式”等措施。
附:
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贯彻落实“七有五性”工作要求,进一步聚焦居家养老,保障居家特殊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依据《北京市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21〕47号),在《海淀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海社委发〔2022〕24号)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以下简称照护床位)是按照“政府保障基本,市场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按照“政府主导,专业支撑,家庭参与”的工作准则,通过信息化管理、必要的适老化改造、专业化服务等方式,将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搬到老年人家中,将专业的照护服务送到老年人床边。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三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服务对象应为海淀区户籍且在海淀区实际居家生活的老年人,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扩展到中度失能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1-2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和等级为1-3级的智力残疾老年人);
  (二)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轻、中度失能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三)经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为自理的80周岁及以上独居、空巢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指子女与老年人未在同一楼宇居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已列入区卫生健康部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统计范围)。
  第三章  服务机构
  第四条  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机构包括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适老化改造机构。
  第五条  评估机构是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规定统一招募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构。
  第六条  护理服务机构应是在海淀区范围内依法备案、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院、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及服务站点),服务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能够为养老家庭照护床位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 应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且保险范围与服务对象范围相一致。
  (三) 提供家庭照护床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具备与所提供服务项目相匹配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专业培训。
  (四) 提供家庭照护服务的工作人员应是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是与养老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派养老护理员住家服务。
  (五) 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和工作机制,能24小时接收处理服务对象的求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风险提示信息,15分钟内进行回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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